如果企業生產、銷售的是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則應當在產品和包裝物使用后進行回收。如果企業拒不承擔回收義務,可能會被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是今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清潔生產促進法草案規定的。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蒙今天在作關于清潔生產促進法草案的說明時表示,草案對生產經營者的清潔生產要求分為指導性要求、強制性要求和自愿性要求三種。其中指導性要求不附帶法律責任,屬于此類要求的法律規定包括有關建設和設計活動優先考慮采用清潔生產方式;按照清潔生產要求進行技術改造;普通企業的清潔生產等。
草案中的一些強制性規定引人關注。草案要求生產、銷售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在產品和包裝物使用后進行回收。這一目錄由國務院經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對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實行押金制或者其他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經濟措施。
草案還規定列入污染嚴重企業名單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接受公眾監督;不公布或者未按要求公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公布,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應當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對違反規定的企業,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李蒙說,自愿性的規定主要是鼓勵企業自愿實施清潔生產,改善企業及其產品的形象,并可依照有關規定得到獎勵、享受政策優惠。草案規定,企業在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的基礎上,可以自愿與有管轄權的經貿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簽訂進一步節約資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協議。有關部門應當在地主要媒體上公布這些企業的名稱及節約資源、防治污染的成果。此外,企業可以根據自愿原則,申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提高清潔生產的水平。
李蒙說,草案關于指導性的要求比重較大,強制性的比重較小,突出了促進法的特點,有利于引導、規范生產經營者實施清潔生產。 |